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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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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14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法之扶助規定亦適用之: 一、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 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喪失居留權。 三、人口販運案件之被害人或疑似被害人。 四、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曾因同一事實受基金會扶助。 五、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曾因同一事實受基金會扶助後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六、非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對於他人因職業災害死亡,依中華民國法律得行使權利。 七、其他經基金會決議。 前項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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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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