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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22條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 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二、死亡或行蹤不明。 三、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 五、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 六、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 依前項規定終止前,除第二款之情形外,應給予受扶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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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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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