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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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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法 第19條
第 二 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因情事變遷而認有變更原准許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時,得向分會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之要件、程式及准駁之決定,準用
第十三條
至
第十五條
、
第十七條
及前條之規定。 分會認扶助之種類或範圍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依扶助律師申請或依職權變更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但變更足以影響受扶助人之權益者,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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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於申請法律扶助…
第14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法之扶助規定亦適用之:一、合法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民。…
第15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二、申請…
第16條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前項施行範圍…
第17條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第18條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前項決定,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一、…
第20條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為暫時扶…
第21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第22條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會得終止法律扶助: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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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法律扶助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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