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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13條

第 三 章 執業
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人身法醫鑑定。 二、創傷法醫鑑定。 專科法醫師之執業項目如下: 一、性侵害法醫鑑定。 二、兒童虐待法醫鑑定。 三、懷孕、流產之法醫鑑定。 四、牙科法醫鑑定。 五、精神法醫鑑定。 六、親子血緣法醫鑑定。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法醫鑑定業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醫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7條本法施行前,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之特種考試法醫師考試及格者,得請領法醫師證書。本法施行前…

「執業」的其他條文

第12條未具有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資格而領有法醫師證書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在…第14條法醫師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法醫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第1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二、經撤銷…第16條法醫師執業,應加入法醫師公會。法醫師公會不得拒絕有法醫師資格者入會。第17條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第18條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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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