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醫師法 › 第18條

法醫師法 第18條

法醫師應親自執行業務,並製作紀錄,載明執業內容。 前項紀錄應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紀錄應保存二十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法醫師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