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醫師法 › 第15條

法醫師法 第1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一、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 二、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法醫師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