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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法 第17條

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法醫師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法醫師死亡者,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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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