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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2條

法醫師執業者應繼續教育之課程如下: 一、法醫學。 二、醫學。 三、法醫學倫理。 四、法醫學相關法規。 五、法醫鑑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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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