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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3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授課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之資格。 二、具法醫學、法律學、醫學等碩士以上學位。 三、具專科法醫師、專科醫師三年以上資歷。 四、具法醫學、醫學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五、曾任或現任法官、檢察官職務六年以上。 六、經法務部認可之其他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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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