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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9條

受法務部委託或委任辦理第五條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及前條積分採認之法醫專業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訂定作業規章,報請法務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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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