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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法醫師繼續教育之積分每六年不得少於一百二十點,並不得連續二年無積分。 第二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課程之積分,合計應達二十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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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