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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3條

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不同審級之任期,分別計算。 前項庭長任期,於免兼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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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