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第6條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6條

審查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能進行審查程序。 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以參與表決之多數為可決,主席有表決權。 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任或延任。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