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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7條

任期屆滿之庭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予以連任: 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 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裁判品質不佳或言行不檢之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庭長。 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連任者,得連任一次;不予連任者,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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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