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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9條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司法院於依前項規定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審查之庭長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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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