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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8條

連任任期屆滿之庭長,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延任: 一、辦理法院重要行政事務,暫無適當接替人選。 二、為配合法官年度整體遷調報到日期。 三、其他因應業務特殊需求。 司法院斟酌審查委員會所為庭長延任審查結果,認為確有延任之必要,得敘明具體理由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其經決議予以延任者,再延任之;不予延任者,免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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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庭長,指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庭長。第3條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庭長同審…第4條司法院應於庭長任期屆滿前,綜合考評其品德、操守、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事項之服務成績,並徵詢…第5條司法院設庭長任期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查任期屆滿之庭長是否予以連任,及連任任期…第6條審查委員會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能進行審查程序。審查委員會採無記名表決,以參與表決之多數為…第7條任期屆滿之庭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予以連任:一、經曾任職法院院…第9條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提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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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