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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移付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辦法 第8條

調解不成立或調解委員會受理移付後二個月內不成立調解者,調解委員會應即簡敘兩造意見及調解未能成立原因,陳報移付法院,並檢還該事件之全部卷證。 前項情形,法院應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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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