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15條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15條
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 一、
第五條
各款情形及其他不得續聘或得予解任之事由。 二、調解期日出勤狀況。 三、接受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及性別平權課程訓練之積極度。 四、被陳情或評核之次數、內容及處理結果。 五、執行職務之態度。 六、相關庭長及法官之意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