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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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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