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9條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其他地區服務。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