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 第8條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調解委員任期二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 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民事調解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之人數、資格、任期、聘任、考核、訓練及解任等…第3條調解委員由各法院院長聘任,其人數依各法院實際需要決定之,並造冊(附件一)層報或報司法院備查。…第4條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聘任為調解委員:一、品行端正,著有信譽。二、對調解工…第5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一、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第6條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第7條法院每年應將其聘任之調解委員,依區、鄉、鎮、市別及其專長與經歷列冊,供法官選任時之參考。第9條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法院定之。但法院如認為需要,…第10條調解委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服從法官之指示,並遵守法院民事調解委員倫理規範(附件二)。第11條調解委員於任期內,應接受下列訓練:一、司法院或各法院舉辦之研習課程、調解講習會或座談會,每年…第12條法院認調解委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應予評核者,得於徵詢庭長、法官及相關人員意見,並通知受評核…第13條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情事且…第14條法院應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第15條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並審酌下列各款情事:一、第五…第16條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時,宜依事件之性質,斟酌調解委員之能力,選任具備解決該事件專門知識或經驗之調…第17條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應與調解委員保持適當聯繫,並予必要之協助。第18條調解委員服務績效優良者,應予表揚。第19條調解委員之聘書及服務證,由司法院統一規定(附件三)。第20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
← 第7條看 法院設置民事調解委員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