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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3條

檢察機關依本法執行沒收時,應將現存可使用之沒收物列冊,陳報法務部統籌辦理撥交事宜,並由法務部通知相關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 前條之沒收財物,由執行沒收之檢察機關保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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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