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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機關。 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 三、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之公務用途。 四、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之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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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