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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 第5條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 一、申請機關。 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 三、所申請撥交使用財物之公務用途。 四、實際參與查緝洗錢犯罪之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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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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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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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
第11條
本辦法關於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之規定,於軍事檢察機關及軍法警察機關準用之。
第12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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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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