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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7條

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際需求情形。 二、申請機關在本案中參與之情形及其與沒收財物之關聯性。 三、同一洗錢案件所沒收非現金或有價證券之財物,有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時,各該機關以往依本辦法所獲撥交財物之次數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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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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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