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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8條

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交予使用機關。 沒收物保管機關撥交財物,應造列清冊,於完成撥交後報法務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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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