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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第4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得於收受前條第一項之通知後三個月內,向法務部提出撥交該沒收財物作其公務使用之申請。但因故無法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者,得以書面敘明正當理由,向法務部為延緩提出之申請,並以一次為限。 法務部於前項期間內未受理撥交使用或延緩提出之申請者,應通知保管沒收財物之檢察機關,將沒收物依法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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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定得為管理、撥交及使用之沒收財物,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得為公務使用之財物為限。但撥交…第3條檢察機關依本法執行沒收時,應將現存可使用之沒收物列冊,陳報法務部統籌辦理撥交事宜,並由法務部…第5條前條第一項之申請,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為之:一、申請機關。二、申請撥交使用之財物。三、所申請…第6條法務部應組成撥交使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負責審核撥交使用之案件。前項審議委員會…第7條審議委員會審核撥交使用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沒收財物之特性及申請機關對該特定沒收物之實…第8條法務部應將審議委員會所為撥交使用之決定通知沒收物保管機關,並由該保管機關在二個月內將沒收物撥…第9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對於撥交其使用之沒收財物,應依國有財產法及…第10條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由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協助我國執行沒收之財物,交付我國政府者…第11條本辦法關於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之規定,於軍事檢察機關及軍法警察機關準用之。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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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