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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15條

海關查獲未依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物,應予扣留。但該扣留之物為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物者,其所有人、管領人或持有人得向海關申請提供足額之保證金,准予撤銷扣留後發還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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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