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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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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第25條
犯
第十九條
、
第二十條
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
第十九條
或
第二十條
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 對於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
第二十八條
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於互惠原則,請求我國協助執行扣押或沒收之案件,如所涉之犯罪行為符合
第三條
所列之罪,不以在我國偵查或審判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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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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