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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
› 第17條
洗錢防制法 第17條
受理
第十二條
、
第十三條
申報及
第十四條
通報之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得就所受理申報、通報之資料予以分析;為辦理分析業務得向相關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調取必要之資料。 前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就分析結果,認有查緝犯罪、追討犯罪所得、健全洗錢防制、穩定金融秩序及強化國際合作之必要時,得分送國內外相關機關。 相關公務機關基於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目的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向第一項受理申報、通報之機關查詢所受理申報、通報之相關資料。 前三項資料與分析結果之種類、範圍、運用,調取、分送、查詢之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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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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