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洗錢防制法 › 第3條

洗錢防制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該二項之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三第四項而犯第一項及其未遂犯、第三百十九條之四第三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十三、本法第二十一條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十五、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罪。 十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罪。 十八、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五項之罪。 十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二十、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二十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之罪。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洗錢防制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