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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稱敵國者,指中華民國與之交戰或對之宣戰之國家及其所控制之地區。 凡經中華民國所承認並與中華民國交戰之交戰團體,關於海上捕獲事件,準用本條例交戰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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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