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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6條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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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