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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捕獲條例 第7條

本條例稱船舶文書者,指左列文件: 一、船舶國籍證書。 二、特殊貨物護照。 三、造船合同。 四、租船合同。 五、賣船證書。 六、船員名冊。 七、通行證書。 八、航海記事簿。 九、船內日記。 十、出港證書。 十一、僱用船員合同。 十二、健康證書。 十三、載貨證券。 十四、運貨收證。 十五、載貨表冊。 十六、乘客名冊。 前項文書應具備之種類,得依該船籍國家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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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