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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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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