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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4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 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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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