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商法
› 第8條
海商法 第8條
第 二 章 船舶 ›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船舶所有權」的其他條文
第6條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第7條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第9條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10條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
第11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
第12條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
第13條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第14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
第15條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
第16條
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
第17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
第18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第19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船舶共有人,對於共…
第20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
第21條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一、在船上、操作…
第22條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二、本…
第23條
船舶所有人,如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船舶價值之估計…
← 第7條
看 海商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