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海商法
› 第23條
海商法 第23條
第 二 章 船舶 › 第 一 節 船舶所有權
船舶所有人,如依
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 船舶價值之估計,以下列時期之船舶狀態為準: 一、因碰撞或其他事變所生共同海損之債權,及事變後以迄於第一到達港時所生之一切債權,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第一港時之狀態。 二、關於船舶在停泊港內發生事變所生之債權,其估價依船舶在停泊港內事變發生後之狀態。 三、關於貨載之債權或本於載貨證券而生之債權,除前二款情形外,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貨物之目的港時,或航行中斷地之狀態,如貨載應送達於數個不同之港埠,而損害係因同一原因而生者,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該數港中之第一港時之狀態。 四、關於
第二十一條
所規定之其他債權,其估價依船舶航行完成時之狀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船舶所有權」的其他條文
第6條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第7條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第8條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
第9條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10條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
第11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
第12條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
第13條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第14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
第15條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
第16條
共有關係,不因共有人中一人之死亡、破產或受監護宣告而終止。
第17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
第18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第19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船舶共有人,對於共…
第20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
第21條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一、在船上、操作…
第22條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二、本…
← 第22條
看 海商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