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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19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 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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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