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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48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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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