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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68條

船舶在航行中遭難或不能航行,而貨物仍由船長設法運到目地港時,如其運費較低於約定之運費者,託運人減支兩運費差額之半數。 如新運費等於約定之運費,託運人不負擔任何費用,如新運費較高於約定之運費,其增高額由託運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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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