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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投資合作人在約定期間內,得就其經營權利應得之油氣作為借款擔保。但 應專案由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呈報經濟部核准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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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