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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前條之石油礦品為原油時,投資合作人應輸送至契約指定之油槽。如為天 然氣時,應輸送至契約指定之陸上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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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