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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 第13條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13條
數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時,應協議由一機關為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與請求權人或代理人進行協議。 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為協議時,應以書面通知負補償責任機關參加協議。 補償金額,由應負補償責任之數機關依
第六條
規定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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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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