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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17條

請求權人不服第十條第十一條及前條之處分,或受理補償請求之機關自受理請求之日起逾二個月未為前條之處分,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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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