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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該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第三人死亡者,由法定繼承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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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