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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2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對象。 二、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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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