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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3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補償,以使用器械之海巡機關人員所屬機關為補償機關。 同一補償事件,有數補償機關時,各機關均應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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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