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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器械,指棍、刀、槍、砲、戒具及其他器械。 前項器械之種類,由海洋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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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