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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4條

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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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