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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第9條

海巡機關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登臨、檢查等勤務,必要時,得命特定人停止舉動、高舉雙手或為一定之行為,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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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